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原告膳魔師(中國)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膳魔師公司)訴被告上海優有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有公司)、上海炫林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炫林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對名稱為“飲料用容器”發明專利權的侵害并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開支3萬元。

被訴產品宣傳圖
THERMOS(膳魔師)品牌產品在全球范圍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國際市場占有率較高。膳魔師株式會社和原告膳魔師公司是該涉案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原告膳魔師公司經膳魔師株式會社授權有權自行提起專利維權訴訟。原告發現被告優有公司經營的天貓“泰福高優有專賣店”銷售商品中的含防噴防燙安全閥等部件的“泰福高”兒童保溫杯涉嫌侵權,該保溫杯由被告炫林公司生產,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并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費用3萬元。
被訴侵權產品
兩被告辯稱,被訴侵權保溫杯與涉案專利之間存在至少一項技術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并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被告優有公司銷售的被訴侵權保溫杯購自被告炫林公司,具有合法來源。兩被告是獨立的經營實體,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保溫杯技術方案包含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的技術特征,已落入專利保護范圍。兩被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了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行為,構成對涉案發明專利權的侵害。被告優有公司、炫林公司系具有極為密切關系的經營主體,對被訴侵權保溫杯的生產、銷售等環節分工合作,共同實施了專利侵權行為,被告優有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條主張合法來源抗辯而免除賠償責任不能成立,其應與被告炫林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由于難以確定原告的實際損失或者兩被告的侵權獲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專利權的類型、被訴侵權保溫杯的銷售價格及銷量、被告優有公司與炫林公司的經營規模和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涉案專利對于被訴侵權保溫杯利潤的貢獻率等因素,酌情確定兩被告應當承擔的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數額,判決支持原告膳魔師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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