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商標是用來標記商品或者服務的顯著性標志,一旦申請注冊,那么商標是受法律保護的。這不僅為消費者提供了便利,而且也為申請人提供法律保障,可以放心發展。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商標注冊并不是一勞永逸的,知識產權才是最大“BOSS”。
以案例來說明。最近江蘇吳江市法院審理了一起商標侵權案,被告在明明已經取得商標權的情況下,卻被要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事情是這樣的,盛澤紡織品公司在一家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注冊申請,1年以后商標獲得審批。陳先生是一位服裝設計師,在工作中無意發現,自己設計的圖案被印制在服裝上,并且已經打商標的標記:“R”,經過詢問才得知原來此圖樣已經被盛澤注冊商標。無奈之下只有起訴對方侵權,在審理過程中,盛澤公司承認商標代理機構的商標圖樣有可能是隨意在網上下載的,所以對陳先生的標記構成侵權,最后只好賠償對方1.8萬元,陳先生表示可以允許盛澤繼續使用該商標。
此案例中,明明已經取得商標權,但是依然被控訴侵權,這種情況并不少見,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商標申請人應該使用沒有權利糾紛的標記注冊使用。即便是在需要他人提供標記進行注冊的時候,也應該仔細確認該標志的來源和知識產權。
2、商標權是知識產權的體現,并不是最終證明知識產權的武器。目前法律承認的證據包括:使用該標志的發票、使用該標志發表過的論文/雜志/展會/廣告/合同等。所以即使您注冊了商標,但是如果他人有在先使用證據,那么您的商標很可能被提無效宣告,甚至被起訴。
3、商標權是私有權利應該自主主張。商標局有審查商標是否符合商標法的義務,但是并沒有核準某個標志是否侵犯除已注冊商標外其他標志的合法權益。換句話說,如果某個標志是您的設計思路,那么他人如果在沒有經過您同意的情況下注冊商標,您可以提出異議或者無效。但是商標局并不會主動提出。
4、商標代理機構不負責任,是造成侵權事件的主要原因。商標代理機構應該秉承不隱瞞、不欺騙的服務態度為申請人服務,顯然上述代理機構并沒有做到,而且又愚弄申請人的嫌疑,所以找一家負責人的代理機構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