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注意對商標的合理使用和適當宣傳
《商標法》第49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也就是說如果商標注冊后,3年沒有使用,則可以被其他人申請撤銷,從而使得他人獲得該商標及其權利。商標證書上的專用日期中對3年以后的商標,任何企業或個人都可能會以連續三年不使用而提出撤銷。根據《商標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沒有正當理由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向商標局申請撤銷。但在實際中,經常出現有些注冊人雖然存在使用行為,但由于不重視保存原始資料而提交不出有效的使用證據,結果導致商標權喪失的情況。此外,在涉外注冊過程中有些國家的注冊管理部門也要求提交使用證據,或者在雙方有爭議的情況下根據使用證據來確權。因此注冊人特別是經營管理不太規范的中小企業更要注意保存使用證據。那么這里的使用證據一般包括購銷合同和與其對應的發票,并且在合同或發票中最好注明該商標;其次為生產或銷售該商品而發生的廣告費用;服務類的商標在提供服務時提供的發票、銷售憑證等;第四各類信紙、工作服等使用證明。該類的證據要牢記4個W,即(WHEN、WHERE、WHAT、WHO),并且所有的證據必須要一一對應,必要時可以通過公證來印證。
二、當企業名稱或地址發生變更時要及時對其商標信息進行變更
《商標法》第49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也就是說我們商標證書的申請人信息要和實際申請資料相吻合,如果申請的企業地址或名稱發生變更,企業不能為了省幾塊錢,而不去做變更,這樣的后果是國家商標局寄出的文件因為你的信息與商標證書的不一致,而收不到資料,喪失自己的基本權利。另外一點對原申請人的商標辦理變更,必須是該申請人原有的商標要一并全部變更。有些不專業的代理機構忽悠客戶,按照客戶的要求變更一個或幾個商標,實際辦理中就會一個都變更不了,既浪費了錢,又浪費了時間,對企業可能存在的利益造成不可以預估的損失。
三、一定要積極應對他方提出的商標爭議申請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在商標注冊申請期間、商標注冊之后,都允許他人對商標注冊提出異議,對注冊商標有異議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到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申請復審或請求宣告無效。
而商標評審委員會會在一定時間內通知商標注冊當事人相關的情況,并限期提出答辯。當事人要注意不能對該答辯通知不理不睬,商標評審委員會僅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來作出裁決,如果商標所有人不進行答辯,很可能會因為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對方的一方說辭而裁決該商標無效。
四、及時對即將到期的商標提出商標續展申請
《商標法》第40條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目前爭論比較大的是在到期前12個月內,企業是重新申請一模一樣的而商標呢?還是辦理續展手續?兩者由于費用的問題,一直是一些代理機構以新申請為由鼓動申請人進行重新申請。小編認為重新申請或續展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其中有尼斯分類每年不斷的在調整,或許新申請會因為原本不近似的商標而變的近似了,這樣就會損失巨大;企業在使用了10年的商標也會因為新申請而喪失各類評定。
五、警惕他方惡意搶注行為
商標往往是在使用過程中價值不斷提升,這時企業要注意在與自己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關的產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或者申請與自己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商標,以防他方惡意搶注冊,對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如果發現他方惡意搶注行為,要及時地在被搶注商標公告期內提出異議申請,錯過了異議期,等別人取得了商標注冊證書,再提出爭議的難度將非常大。
也是就我們對自己申請的類別和相關聯的類別要隨時關注,也可以委托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對你的商標進行檢測,發現有商標在近似類別中搶注,要及時的進行異議程序。但是最最重要的還是要及時對相關類別進行申請注冊保護。
六、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為限
即使用的商標標識應與核準注冊的商標標識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縮小,不得自行改變商標的文字、圖形和顏色。
有時注冊人為了美觀或其他原因,將商標的文字字體進行改變,如將黑體改成楷體,這種變化細微的改動,在實踐中還是允許的。但如果原本是繁體字后來變成簡體字,這樣的改動太大,是不被允許的。
商標中的圖形也是如此,細微的改動如在注冊商標外加方框、圓形或是某一線條,都是允許的。但如果改動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觀形象,就可能構成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甚至是冒充注冊商標。更為嚴重的是,如果改變后的外觀形象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還可能構成商標侵權。
也就是說商標注冊怎么樣申請,怎么樣使用,組合商標不能拆分使用。更改的商標標識建議再重新進行申請。一般情況下在新申請中,我們會不建議客戶對商標進行組合商標,一來可以減少風險,二來分開申請的商標如果注冊成功可以以任何的組合形式使用。
七、注冊商標必須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
商標注冊申請必須根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規定,按不同的類別分別提出,經核準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準。注冊商標需要在不同類的其他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必須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八、注冊商標申請人注銷、消亡或轉移的要辦理轉讓或轉移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該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雷士商品上的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也就是說轉讓必須是雙方共同委托,并且是雙方的真是意愿。如果轉讓人的企業要辦理注銷,那么一般會建議在辦理轉讓同時提供一份商標聲明公證書或轉讓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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