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正如最近葛蘭素史克(Glaxo v Sandoz)與葛蘭素史克(Glaxo)彩色吸入器商標有關的訴訟所表明的那樣,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中,制藥公司被迫考慮采取新戰(zhàn)略來保護其市場份額,例如,通過實施非-傳統(tǒng)商標和/或依賴基于未注冊權利的論點。因此,可以預見,這是我們將看到增長的領域。
在第一個關于重新包裝的案件BMS v Paranova中,歐洲法院(ECJ)決定,只要滿足五個現(xiàn)在眾所周知的百時美施貴寶(BMS)條件,就可以允許重新包裝。如果不滿足這些條件,商標所有人將有正當理由反對平行進口。歐洲法院隨后在Pharmacia v Upjohn中確認,BMS條件也將適用于合法化的品牌重塑,除非要滿足必要性要求,否則,品牌重塑必須是真正必要的,而不是簡單地進行,以確保商業(yè)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