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傳播作品的方式。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日內瓦通過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WCT第8條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專有權,對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就可以獲得這些作品。”為了兼顧各成員國之間立法上的差異,WCT并不要求各成員國設立專門的“向公眾傳播權”(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而是賦予各成員國根據其既有的法律體系和傳統來自行選擇法律保護模式的權利,只要這種法律保護模式能夠將第8條的內容涵蓋。WCT第14條第1款規定:“締約方承諾根據其法律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本條約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