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方的控制必須持續進行。在阿爾伯塔省營養師學院v 3393291 Canada Inc(2015 FC 449)中,聯邦法院拒絕認定使用專業名稱屬于規范該名稱的專業機構。對飲食學實踐的訪問控制-包括大學有權撤銷畢業生對名稱的使用,建立學生學習課程,對期末考試進行管理和定級以及要求遵守其行為準則-不足以滿足控制要求第50條中規定的要求:“但是,此控件與第50條第(1)款無關,因為它僅適用于控制誰可以使用這些商標,而不是如何使用它們。”
聯邦法院還裁定,即使在沒有書面許可協議的情況下,共同許可人使用商標也不會損害任何所謂的獨特性,即使在美國安聯全球投資人LP訴Middlefield Capital Corporation(2014 FC 620)中也是如此。至關重要的是與商標相關的商品和服務的相關消費者對商標的認知方式。如果消費者老練,只要在營銷材料中確定權利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