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男孩子心理都有一個挖掘機的夢想,小時候每次看到挖掘機,都會忍不住的多看幾眼,覺得特別的高大,讓人挪不開眼睛。每次看到各種挖掘機玩具,都會吵著要買,回家都能夠玩上一天。不知道大家還記得那句“挖掘技術哪家強,中國山東找X翔”這句深入人心的口號吧。應該已經成為了大家心目中的經典之語了吧。

應該在學生時代那會很多男生肯定都參與過“誰才是國產最強挖掘機品牌”話題的談論吧,放眼國內工程機械行業,三一、徐工和柳工,可以被稱為是三大國產領軍品牌了。
這其中,作為國內工程機械行業和廣西第一家上市公司,早在1958年便已成立的柳工,被譽為“中國工程機械行業的排頭兵”。2006年,柳工已然將腳踏入歐美市場,并且將自身定位為“中高端”品牌。
《大國重器》第二季里,中國自主研發的12噸裝載機液力變矩器,就出自柳工。它使得中國成為繼美國日本瑞典之后,第四個擁有12噸輪式裝載機制造能力的國家,打破了大型設備由少數品牌壟斷的格局。
但是,在工程機械領域居然出現了近似商標,上圖中的商標不是“LIUGONG”,而是少了一個字母“I”的“LUGONG”,實際上,這是山東魯工機械有限公司生產的一臺挖掘機。
3月2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了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山東魯工機械有限公司(下稱“魯工公司”)構成對廣西柳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柳工公司”)“LIUGONG柳工”商標的侵權,須賠償后者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據悉,柳工公司的母公司廣西柳工集團有限公司,早在2005年7月20日就申請注冊了第4788563號“LIUGONG柳工”商標和第4788561號“柳工”商標,并于2008年6月7日獲得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7類“裝載機、挖掘機、推土機”等商品類別上。
據柳工公司稱,其已于2008年2月與柳工集團簽訂《商標授權使用協議》,獲得柳工集團名下包括上述兩商標的柳工系列商標的排他使用許可。2009年,柳工公司發現魯工公司官網中展示的系列產品顯著位置帶有的標識,復制、摹仿了柳工集團的上述兩件注冊商標,且使用在類似商品上。
柳工公司認為,魯工公司被訴侵權標識“在構成要素、排列方式、整體視覺效果,以及設計思路、設計風格均與兩涉案商標高度近似”,“構成對兩涉案商標的復制、摹仿,弱化了涉案兩商標的顯著性”。柳工公司還表示,該案有必要對兩涉案商標予以馳名商標保護:“‘LIUGONG’‘柳工’已經在相關公眾中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市場認可度。”
除此之外,柳工公司還主張魯工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將復制、摹仿原告字號、域名的被控侵權字號、域名在其企業網站等處大量宣傳并商業性使用,其行為亦構成不正當競爭。”柳工公司在訴訟中表示。
柳工公司提出,魯工公司的涉案行為具有主觀惡意。柳工公司通過初步查詢涉及魯工公司“招投標信息”和商標局官網信息,推定魯工公司實際使用該標識至少有八年時間,其被控域名也已使用了近四年。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魯工公司于2004年6月就已在山東省萊州市注冊成立,經營范圍包括建筑工程用機械制造、建筑工程用機械銷售、農業機械制造等等。
不知道是不是巧合,那段時間,也正是魔性的X翔挖掘機廣告在山東衛視最為風靡的一段時間。
中國商標網信息顯示,魯工公司名下最早的“魯工”商標早在2001年就已提交注冊申請;而最早的漢語拼音“LUGONG”商標則是在2010年9月申請的,但目前這些“LUGONG”商標無一獲準注冊。
在被柳工公司起訴后,魯工公司辯稱自己從2004年開始已合法在先擁有“魯工”字號長達16年以上,而柳工公司涉案商標的申請時間是2005年7月,魯工公司擁有合法使用“魯工”字號的權利;“liugong”本身不是字號,也不是馳名商標;魯工及其拼音“lugong”與柳工及其拼音“liugong”不相同也不近似。
“因為‘柳工’和‘魯工’均是地域名簡稱+‘工’字指代生產企業的名稱,其中地域名稱簡稱是描述產品來源地域的描述性語言,‘工’泛指工業企業,顯著性較弱,相同的使用方式比比皆是,”魯工公司指出,包括‘徐工’‘廈工’等在內的行業內多家企業,均使用了這樣的簡稱,“所以顯著性在于‘柳’字及拼音‘liu’,以及‘魯’字及拼音‘lu’,兩者完全不同。”
魯工公司表示,“lugong”作為漢字“魯工”漢語拼音的唯一形式,是對“魯工”字號商標的描述性合理使用,是合理的善意的必要的,沒有惡意攀附的主觀惡意,不會造成市場混淆。
魯工公司還稱,“魯工”及拼音“lugong”在市場中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消費者根據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能夠清楚辨別產品來源;雙方各自的標識商譽長期共存,已經形成固定的市場格局,在各自市場內已具有不同的消費者群體。
在作出的一審判決中,法院并未認同魯工公司的這種說法。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的產品與柳工公司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系同一種商品。
法院指出,柳工公司的第4788563號“LIUGONG柳工”注冊商標中,“G”字母的結構中也有一個明顯的三角形結構的變形體,該商標中,字母“L”“G”系經柳工公司特殊設計的標識,該兩字母在注冊商標中起到了突出的區別作用。
魯工公司稱,其注冊有自己的注冊商標,但其在生產的產品中顯著位置不予標注,卻將與原告注冊商標中進行了特殊設計的重要標識的字母“G”標注于產品顯著位置。
因此,法院認定其具有一定的搭便車故意,且魯工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中使用該標志,容易誤導相關公眾,將二者的產品產生特定聯系或者引起混淆,該行為侵害了柳工公司第4788563號“LIUGONG柳工”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法院表示,魯工公司有權在其產品或者網站中合理、正當的使用其字號及其漢語拼音標志“lugong”;其將“魯工”字號的漢語拼音作為公司網站域名進行備案使用,并且在網站顯著位置以醒目的漢字“山東魯工”作為標注,具有正當理由且不具有惡意;“lugong”的呼號為“魯工”,而原告的字號為“柳工”,二者具有顯著區別,不足以引人誤認為該字號系原告字號。
因此,法院一審判決魯工公司停止生產、銷售侵犯柳工公司第4788563號“LIUGONG柳工”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賠償柳工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目前對于這一判決結果,案件雙方當事人目前還未作出任何回應,之后是不是會上訴也是不知的。